注會干貨知識-增值稅視同銷售征稅范圍

面議元2022-09-16 13:08:31

魏老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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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會干貨知識-增值稅視同銷售征稅范圍

1.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

2.銷售代銷貨物

(1)對于委托方:

銷項:貨物的賣價×13%(收到代銷清單/收到代銷款/均未收到,發(fā)貨后180天)

進項:取得買貨時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可以抵扣進項稅額

(2)對于受托方:

銷項:貨物的賣價×13%;代銷手續(xù)費×6%(售出時)

進項;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可以抵扣進項稅額

3.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(tǒng)一核算的納稅人,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征稅;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(市)不征稅。

4.將自產(chǎn)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

5.將自產(chǎn)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

6.將自產(chǎn)、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,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

7.將自產(chǎn)、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

8.將自產(chǎn)、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

9.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,但用于公益事業(yè)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;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(chǎn)或者不動產(chǎn),但用于公益事業(yè)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;

10.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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